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汇处〔2020〕7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汇丰中国广州分行”)被警告,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145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0.31万元人民币。
汇丰中国广州分行存在四项违法事实: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3、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汇丰中国广州分行违法行为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5第4条。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第二条。
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处罚的依据:1、《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3、《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4、《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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