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佛汇处〔2020〕2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佛山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的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和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万元,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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