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处〔2020〕33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事实:一、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1.6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第二条(注:该文件已于2020年8月28日废止,新的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对该违法行为的规定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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