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潍坊银行原行长闫红兵受贿一案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闫红兵因为非法收受车位、现金等财物共计1853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15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667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闫红兵出生于1970年,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 曾经担任潍坊银行行长、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裁定书中指出,在2011年8月至2017年这六年期间,闫红兵利用其担任潍坊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潍坊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潍坊银行岳某、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温某、徐某等人所送的车位、现金等财物共计1853万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认为,闫红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
在一审判决中,安丘市人民法院认定闫红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67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847万元。
一审判决结束之后,闫红兵表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构成指控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其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