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近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董事长,青海银行董事长、行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青海银行2019年业绩报告显示,2019年该行实现资产总额1032.96亿元,同比减少6.09亿元,减幅0.59%。实现净利润4.55亿元,同比增加2.49亿元,增幅120.54%。
公开资料显示,1997年12月,王丽开始先后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行长,2009年4月升任青海银行董事长,2018年7月调任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巡视员、副主任,2018年11月履新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正厅级)。2019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2020年6月,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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