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东汇处〔2020〕9号)显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万元,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48.80万元。
南粤银行2018年度报告显示,其股东包括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华糖业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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