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伊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伊犁州中心支行对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并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李某、陈某分别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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