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7]1号文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满足了个人在办理留学、旅游、劳务、赡家、咨询等方面的结、购汇需求。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部分个人将超限额的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数额的资金来规避限额政策,造成了大量“热钱”的流入,而部分有超限额的结、购汇刚性需求的个人却难以得到满足。
个人项下的“热钱”主要通过分散汇入——分散结汇——集中入账这种形式进行,将大额外汇资金化整为零进行分拆结汇。“热钱”对于国家经济的危害是相当巨大的,它推波助澜地造成了虚假的经济繁荣,形成了大量的外汇占款,影响货币政策的正常操作,扰乱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加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针对这种恶意分拆的结售汇行为,外管局专门发文予以监督,汇发[2009]5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并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主要特征予以了归纳。同时,规定中要求银行不受理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业务,而对于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受理。但是,实际上,银行在该规定下履行尽责性职能是有一定难度的:一是分拆行为识别难度大,客户的小额分拆行为可在不同机构进行,而银行内部尚未开发可监测并预警特定结售汇行为特征的系统,仅靠人工识别难度较大;二是交易真实性的辨别专业性不足,分拆行为中单个个人的独立行为并未违反结售汇限额的规定,即使客户按要求提供相关交易的证明材料,银行对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也不具备专业性。总之,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合理拒绝客户的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别是在同业的竞争激烈中,银行对此也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外管局的政策监管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遏制热钱的流动,而具有超限额结售汇刚性需求的客户受到政策的多重限制。例如,某台湾籍客户来柜面办理结汇业务,业务受理过程中得知该客户在长沙从教数年,需在长沙购置一套住房,而其结汇的五万美金无法支付全额房款,而国家政策规定境外人士不得以房贷的形式购房。汇发[2006]47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应持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为了进一步抑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建房[2010]186号文件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同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及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此类具备刚性需求的客户,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已是破费周折,而由于此类业务的敏感性,银行面对客户提出的此类结售汇申请会相当地审慎,最终可能难以受理。
这样,就出现了银行对“热钱”涌入说YES,对特定的结售汇刚性需求说“NO”的现象。要解决以上问题,单靠一方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搭建外管局、商业银行、房产局等多体系的信息共享系统,才能够从源头上真正抑制“热钱”的流入流出,并满足有特定结售汇刚性需求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