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集锦

小议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违法责任

时间:2011-12-13 07:58:54  来源:建行长沙天心支行  作者:侯佼

    一、试用期违法的表现和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

    第一,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和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即十九条第二款所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劳动合同本身的期限是否必须达到一定长度才能约定试用期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区分:(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对合同本身的期限没有要求;(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则合同本身期限不得不足三个月;(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此基本相对的是试用期违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形态:

    一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二是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合同具体的约定违法,它又主要表现为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长度、多次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单列于合同期限之外等等;

    三是试用期的待遇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上述三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中任何一项,均构成试用期违法。

    二、试用期违法的后果

    试用期违法的法律后果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改正。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都有职责实施劳动保障监督,这其中当然包括试用期违法问题;

    第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赔偿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赔偿的对象,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换言之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试用期是不适用的,例如: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依法只能约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如果个案中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赔偿方法只适用于超出部分,对处于法定一个月以内的部分,仍然只享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二是赔偿的标准,是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而非试用期间的月工资。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
·监管层密集发声 金融防·银保监会:当前中小银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构筑·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
·央行将多举措推动应收·央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

图片新闻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提高
一季度,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
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显现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0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2-2011,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姜波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140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