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引洛克的一段话:“信用,在它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一定要偿还。”由此,马克思在理解“信用”时,已表达了信用的两层意义,一层是属于精神范畴,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信任,他说这种心理上的信任使人们发生了借与贷的关系;由此也引申出信用的另一层含义,即作为一种商品和货币关系的经济范畴。也就是说,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货币价值的借贷与偿还能力上,即“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从马克思所理解的信用的含义,我们可以粗略地看出,银行面临信用风险的原因,一方面与借款人信用的好坏,这一精神范畴的问题有关,另一方面与银行及借款人所有的资本金的大小以及影响其借贷行为的其他因素,这些经济范畴的问题有关的。信用风险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存在着很大的瓶颈。随着近年来信息论、博弈论、预期理论等的发展,我们可以运用这些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形成机理作进一步的解释,以期为提出一些更好的降低银行信用风险的对策提供启示。
一、信息不对称性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劳等人的信息论,信息就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也就是说,相关信息的获取可以减少风险,换句话说,不确定性的实质就是信息不完全(信息缺陷)状态。如果信息增加,不确定性就会减少,风险就会降低。因此,不完全信息是形成风险的主要因素。
在银行信贷交易过程中,双方占有的信息量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受信主体更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信誉程度,其为了获得信贷支持,会尽可能地隐匿不利于受信的信息,这就导致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在信贷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在信贷市场上易出现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所谓逆向选择,就是冒高风险者或纯粹的骗子最急切地要得到贷款,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极可能不偿还贷款或根本就没打算偿还贷款。所谓道德风险,就是银行放贷之后,借款者有可能从事那些从放款者观点来看不期望进行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可能使贷款难以归还,例如,借款者获得了一笔贷款之后,受高利润吸引,他们很可能改变原来在签订借贷合约时承诺的用途,而去从事高风险同时预期收益也较高的项目投资,或者将在借贷合约中承诺用于投资的借款干脆挪作消费支出,这样做,显然会降低借款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贷款者的预期收益。这些就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信用风险。这一问题在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时表现的特别明显。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难以向银行提供经过审计的合格的财务报表,以供后者作出判断,并且,银行和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使得银行难以长期分析企业存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因此,在这样“心中无数”的情况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增大。
不完全信息所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也广泛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信贷活动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被管理者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以及自己在信贷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具有较完备的信息,而管理者只能通过报告的形式或者其他渠道获得上述信息。由于信息来源的间接性和获取信息成本的存在,管理者处于信息的劣势。这一情形可以在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委托人—代理人的理论框架下予以分析:管理者处于委托人的位置,其利益目标是实现三性均衡,即实现贷款的流动性、收益性一定的情况下,风险最小化;而具体的执行者被管理者处于代理人的位置,其利益目标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贷款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由信贷员的行为和其他外生的一些随机因素(如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共同决定的,信贷员可以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不按照管理者的意愿行事,如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催收不积极等,从而使信贷风险增加。
二、信贷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
由博弈论可知,如果交易双方在以后的交易中再次相遇的概率越低,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一次性交换决定了受害的一方无法对另一方的欺骗行为按市场选择机制进行实际性的经济惩罚,所以,此时给予对方信任,授信方要承受具有极高的信用风险。这也就意味着,在重复博弈中,因为实施欺骗的一方会招致对方的报复,并使其他潜在的交易者避而远之,从而丧失再次交易的机会,所以,某一方实施欺骗的可能性和动机会大大降低,双方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和遵守信用要求,这也就获得了重复博弈的均衡解。
目前,由于中国居民储蓄额正在持续上涨,银行的信用供给总量远大于信用需求总量,因此,各银行都在想方设法扩充信贷资产,这就造成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方面,对于可能违约的受信者再给予贷款,即借新还旧,以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另一方面,违约的受信者可以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这样,受信者欺骗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即使其不归还贷款,也能从银行不断获得新的贷款,违约的受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银行无法获得重复博弈的均衡解,这就不可避免的要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经济人”假设与“破窗理论”
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 斯密在市场经济前提下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即“经济人”总试图“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也就是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马克思认为:“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因此,“信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马克思也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此看出,这种“信用”所反映的关系的基础是经济利益关系。这也就是说,处于银行信用中的人也是不例外的,他也是“经济人”,只要欺骗带给受信者的收益最大,受信者就会选择欺骗,此时,授信者也就是银行就可能面临信用风险,也就是经济利益损失。并且,一旦受信者选择了欺骗,那么根据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曾经提出的“破窗理论”( 该理论的含义是,如果人为地打破了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那么,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破更多的窗户,最终造成一种无序的局面),其他人就会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久而久之,就会导致社会信用环境的无序,形成较普遍的赖帐问题,从而使银行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四、预期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
当借款人对自己和企业的未来预期不确定时,他们会更愿意采取以短期利益为中心的行为(即不考虑违约对其信用带来的影响),这样银行就会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具体来说如下。
一是,对企业的寿命预期较短。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兴衰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企业的“第一把手”。所以,一个企业的生命预期大致可以以企业“一把手”自上任以后的生命预期为极限,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很短的生命预期。因此,很多借款企业就不会很看重长期利益,短期行为盛行,这就使得银行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二是,不规范的政府行为导致借款人预期的不稳定。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干预作用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但是,这个时期的政府干预大部分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具有不规范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因为政府的一举一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些人和企业的命运,所以政府行为的这一特点使得人们对自己的前途命运的预期自然也就不稳定。一个经济主体如果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那么它自然会倾向于选择短期行为,这就使得银行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是,环境变化的不可预测性。即使借款人的信用可靠,信息畅通,也可能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或者出现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因素,借款人的投资项目的预期利润无法全部实现,甚至项目完全失败,这就使得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银行信用风险形成机理的分析可以看出,银行的信用风险具有内源性、传染性等特点,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永恒的。因此,我们只有从以上分析出发,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才能尽量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