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互联网的运用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民众对于言论表达的诉求与愿望获得了愈发充分的施展。他们在网络之间寻找话语权,在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论坛上,揭露社会丑态,针砭时弊,挖掘“背后的故事”,大到国家政治经济,小到时事新闻,网民的视角几乎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同一只只探照灯,将隐藏在社会机体中的阴腐腌臜一一厘出,置于朗朗乾坤之下,使其受到法律和公众的审判。其中,最为网民所津津乐道的18天“肉倒”南京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案、温州官员低价购买安置房案、云南监狱犯人离奇死亡的“躲猫猫”案、陕西真假华南虎照片风波、因曝光政府非法征地而引发河南警方“跨省追捕”案等,这一系列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无不体现了网络民众的善良与才智,体现了网民在推动事件真相调查、惩治贪弊失职官员所取得的“庶民的胜利”。
然而,硬币总是两面的。在我们受惠于网民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和民主监督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时,经由网络扩散的“民意”也凸显了它狰狞和暴力的一面。许霆案就是一个值得警醒的例子。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网民们群情激愤,指责法院机械适用法律,以“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痛斥银行以自身的过错惩罚他人,骂声中甚至不乏侮辱、粗俗、人身攻击和无中生有之字眼。在巨大的社会舆论攻讦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在法定刑下谋求刑罚的妥协,民意再次获得了“人治”的胜利。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人们总是将情、理与法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所谓“法不外乎人情”。但是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以来西方法律思想、法治观念的整体移植进入,基于农业社会、血缘关系和宗族制度形成的人情、道德和俗礼等观念,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甚至对抗起来。严格遵循现代审判程序,根据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广州中院法官居于两造之上做出的一审裁判,至少是符合西方法治思想始终倡导的程序正义。可正是这样一份判决,却招徕巨大的非议,以致后来的发回重审直至改判。这其中,民众的情感、传统道德观和价值取向,籍着“民意”的外壳,成了左右案件审理的指挥棒。然而,须知“民意”总是矛盾的,总是有分歧的,总是含混不清的,并往往随当下流行的观念和看法变来变去,符合一些人的意见就会有悖另一些人的意见,而且多大范围、多少类型的民众才能真正体现“民意”的声音,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以如此飘忽不定、反复无常的“民意”作为评判案件对错与否的标杆,不是与我国法学教科书上“实现程序正义”的教条大相径庭吗?言论自由为国家宪法的应有之义,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亦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基石所在。英国丹宁勋爵就曾告诫我们:“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写入宪法已经十年,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却举步维艰。司法改革的立意是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建立法律至上和权力制衡的法治社会,然而,历经中国社会的变迁和意识形态的碰撞融合,西方法治的面纱被层层剥下,露出了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本核,即强调社会效果,重视民意。2002年全国司法机构推行西方的法袍法槌、设置繁冗的司法仪式和场景,近年来却又回到了脱下法袍、深入田间地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方面强调法官居中裁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裁判要倾听网民意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时至今日,司法日益演变为“民主化”的附庸,事态的发展、案件的裁决,越来越以“民意”为指挥棒。令人担忧的是,在民意一边倒的声浪中,置于审判天平另一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谁来保障?因为三人成虎,众口铄金,那些代表了“民意”的声音足以淹没诉争相对方任何形式的辩解。当所有人众口一词时,当“群情”激愤时,那个被“多数人”钉到十字架上的人,等待他的只有火刑,他没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2000多年将苏格拉底送上绞刑架的,不正是雅典的民主审判?以道德取代法律,以民意进行审判,这种民主无异于“多数人的暴政”。
检验一国政治制度的优良、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秩序,民心所向、民意归顺不可或缺,而且,在有关监管机构缺位失职、权力部门意图寻租枉法时,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建立民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民主政治并不等同“民主”司法。民主政治的内核是公民言论自由,百家争鸣,集思广益;但司法需要决断,法官只能在可以用证据还原的事实和立法者已设定的法律框架内做出唯一的判决。民主政治欢迎不同阶层、不同年龄和知识结构的社会主体从自身的利益诉求出发各抒己见,最终投票决定;司法则要求法学专业、有一定社会阅历与经验、毫无利益纠葛、排除个人好恶与情绪干扰的裁判官,独自进行理性、中立的裁断。民主政治为立国之本,司法为治国之器,相互制衡,在各自的范畴内遵循着不同的游戏规则。
全国范围内运动式的普法教育已历经五个五年,各类媒体上的法律宣传报道亦层出不穷,但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规则的敬畏始终未融入到公民的日常行为之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事实为依据”等一些违背了法治原理和司法审判内在逻辑规律的大字标语,如同政治口号一般的,模糊了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混淆了政治与司法的界限。在对司法始终持怀疑和不信任的传统法制观念里,在司法效率不高、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救济通道狭窄、司法腐败屡禁不止的现实格局下,将实现实体正义的希望寄托在运动式的民意表达,寄托在雅典陪审团式的舆论审判上,这不仅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粗暴践踏,更是与寻求司法独立的中国法治进程渐行渐远。
窃以为,在资讯爆炸、民智开化的新形势下,国家的普法教育已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简单灌输和解释上,重塑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认可并始终捍卫司法救济方为权利保护之常态,才是一国法治文明和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法制宣传既要宣讲公民言论自由,也要警示民众依法办事,“为权利而斗争”的命题永远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既要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威慑力,也要纠正以往公审公判、押解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等漠视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法制教育模式;既要普及实体法律的常识常理,也要培养民众在看待社会纠纷与矛盾时预先形成一个基本的司法认知,即“追求正义是有限度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众情感不应当成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相反,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和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充分保障才是检验案件公正性的唯一标准。归根结底,“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司法审判奉行的唯一圭臬只有法律原理、逻辑、规则,不以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国家的普法工作者应当引导公民以更理智、更合法的方式表达民情民意,如立法之初各阶层、社会团体、个人可以对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法律效果的评价标准畅所欲言,使之更符合经济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允许公众对司法机关久悬未决或业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批评监督等。司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行使监督权,二者在各自的效力领域内并行不悖,共同推进法治国家的理念从宪法上走入现实中。
诚能如此,幸甚至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