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信贷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信贷证明书》的过程中发现,由于业主要求对参与项目招标的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预审,对资格预审没有通过的,不能参与下一步的项目投标,因此,业主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在正式投标前必须通过资格预审。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资料中明确指出了两个期限,一是项目施工期限,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在××日期前提供《信贷证明》,两个期限不一致,且《信贷证明》的签发日期要早于项目施工的生效日期,时间相差多的有3个多月。这就出现了银行对业主开出的《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是按照施工期限的起始日还是按照提供《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签发日为起始日期?
1、如果按照施工期限为信贷证明的有效期,因施工期限的生效日还未到,而《银行信贷证明书》已向业主签发,按照CLPM和CMIS两操作系统要求,信贷业务一旦办理完毕就必须及时录入系统,如果以施工期限为信贷证明的有效期录入,因生效日还未到使系统无法确认,系统要求录入日即为生效起始日。如果按照系统的要求操作,会出现以下问题:
(1)系统录入的信贷证明有效期起止日与签开《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不一致,内控检查提示有问题。
(2)如果按照施工期限为信贷证明的有效期进行录入,就要对已签发的信贷证明因生效日未到而暂时搁置不录入系统,待生效日到时再录入系统。这样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不符合系统对信贷业务办理后要及时录入的操作要求;二是信贷证明的签开日与施工期限的生效日因相差较远,如果等到生效日到时再录入,容易发生因遗忘录入而导致总账余额与实际发生额不一致;三是如果不及时录入,DCC系统就不能自动扣收相关业务费用。
2、如果按照系统要求将信贷证明的生效日从签开日到施工期限的截止日,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有效保证期,导致银行的保证期因延长而责任增加,而责任的增加使风险也随之增加。若以《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签发日录入系统,就使信贷证明的生效期从施工期限的起始日提前到签发日,使银行向业主承诺提前承担违约责任,一旦业主在对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中,若因某种原因要对资格预审单位追索违约责任时,银行必然因承诺在先而承担风险责任。
根据信贷证明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应本着规章制度概念明确、操作系统完善、便于操作等,从信贷业务的实际需要情况出发,建议修改《信贷业务手册》和《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改进或完善CLPM、CMIS系统业务录入接口的选择:
1、明确《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在《信贷业务手册》第十八章“银行信贷证明”的“期限”概述中指出:“《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截止日不超过招标书确定的招标项目施工期限”,应修改为“《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应为招标书或资格预审书确定的招标项目施工起止期限”。
2、明确《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中期限条款。《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中的有效期起止日应与《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相一致,并增补《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签开日期。
3、《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签开日不能作为生效期的起始日。银行在接受信贷客户申办《银行信贷证明书》时,对于符合银行规定、且审批通过并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签发日不应作为《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生效日。
4、改进或完善CLPM、CMIS系统录入接口。为了使已办理的《银行信贷证明书》及时录入CLPM、CMIS系统且符合业务对期限的要求,建议系统增设《银行信贷证明书》的签开日,形成签开日和有效期两种登录端口,而有效期与《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一致不变,这样就可以解决客户经理及时录入系统和系统自动扣收费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