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日常的柜面业务中,储户存款的挂失与支取日益成为风险频发、令金融机构蒙受重大损失的业务瓶颈。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的不法分子窃取储户存款信息、存单后挂失并支取储户存款导致储户起诉金融机构的案件中,金融机构鲜有胜诉的,即使储户在保管存单及其密码上存在过错的,也仅是承担次要责任。这些案件的判决深刻地警醒着金融机构,对于存款的挂失、支取不仅要在风险防范意识上高度重视,而且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决不可抱有侥幸的心理。
一、身份证明的种类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对于“身份证明”的认定,国务院《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规定,储户的实名身份证明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因此,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挂失、支取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上述身份证件,以避免对储户存款进行错误挂失、支取。此外,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户口簿作为有效证件办理业务的处理。
单凭户口簿为有效证件办理以上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原因是很多户口簿上无本人照片,实际操作中,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如不法分子利用客户户口簿进行密码挂失并提前支取,金融机构有可能因未审查出证件非本人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客户凭户口簿办理挂失、支取的,金融机构虽不得拒绝办理,但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范风险,如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带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要求客户填写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单独保留该客户挂失、支取时的监控录像画面——此举虽不能鉴别取款人是否为储户本人,但可以在证实该存款非储户本人支取后为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2.关于户籍证明、暂住证能否作为身份证明的处理
虽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教育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将户籍证明、暂住证纳入到身份证明的范畴中,但是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看,国务院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另一方面,上述行政规章的调整范围分别限于请求给付航空保险金、办理教育储蓄存款的开户和支取以及机动车登记,与金融机构的一般存取款业务相去甚远。故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和调整的客体的不同,对于一般储蓄存款的挂失、支取,金融机构一般不予受理客户凭户籍证明、暂住证办理;但对于教育储蓄,则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储户可凭本人户籍证明办理开户和支取业务。
二、严格执行挂失、支取的操作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证件真伪的责任。”金融机构在因身份证件引起的存单挂失纠纷中,往往也以此为依据,主张在身份证审查问题上并不存在过错。但是,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只表现在对邮电部的复函中,最多具有规章的效力,在法院审判中仅具有参考的法律效力,而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且,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之事实,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金融机构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存单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就应该对真实的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以不存在审查操作过错为由进行抗辩。目前实务界的多数判例也是倾向于保护与金融机构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储户的利益,而将存款被他人提前支取的风险责任转嫁给金融机构,以迎合社会上保护弱者的普遍观念。
因此,金融机构在目前还不能提高自身对存单、身份证明、印鉴和印章的防伪鉴别能力的情况下,应合理预见将会承担存款被冒领的风险责任,并应更为严格地执行存款挂失、支取的操作规程,即储户在办理存款挂失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金融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金融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金融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必须强调的是,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只有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款的支取手续:一是代为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二是存款人死亡后,财产继承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支取手续。
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存款人的配偶凭结婚证、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身份证明要求办理存款挂失、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夫妻财产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且金融机构对存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负审查义务,故在未确定存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存款人的配偶支付存款,否则将对存款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如果存款人配偶坚持要求金融机构予以办理的,则必须持有存款人、存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明以及存款人就委托其配偶办理此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此时,金融机构应当对授权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识别出伪造、虚假的授权委托书而错误付款的,金融机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