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关联企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的集中而出现的一种商事联合,这种联合已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的出现对银行信贷安全形成了巨大挑战,近年来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频频爆发(参见附表)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而且关联企业贷款常常涉及多家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特别巨大,一旦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资金)和利润、逃避银行债务,则银行信贷损失犹如倒塌的多米诺骨牌般发生连锁效应,后果不可估量。以附表中的案例为例,虽然没有公开的银行信贷损失详细数额,但据业内人士估计,这些巨额贷款损失绝对在50%以上,部分案例中银行损失应在90%以上,绝大多数贷款将成为坏账。由此可见,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经成了各大银行必须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目前,我省境内有着华菱系、成功系、鸿仪系、华天系等多家大型关联企业集团,银行如何做好助力企业腾飞、振兴湖南经济的基石,同时有效维护自身信贷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这是一个值得行领导和各位员工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银行贷款形成的风险
1.授信额度失控的风险。从单个的关联方成员来看,各从属企业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放眼关联企业整体而言,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造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贷款数额超过了其还贷能力,从而对银行信贷形成风险。
2.互为担保落空的风险。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往往要求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但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担保虚化,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早先,酒鬼酒第二大股东成功集团从大股东湘泉集团受让酒鬼酒8800万股所支付的3.5亿元资金中,1亿元就是从刘虹“成功系”下的岳阳恒立(000622)挪用,另外有2亿元则向工行湘西自治州分行借贷,而此项贷款竟然是由酒鬼酒担保。目前,成功系下的各大企业已纷纷陷入经营难以维计的困境,这2亿元贷款的回收更是了了无期。
3.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关联企业的关联方以自身名义获取贷款后,要么改变资金的贷款用途,要么就被控制企业私下转移不知去向。这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对贷款监管的难度,极易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
4.关联方转移优良资产、降低还款能力的风险。关联企业或是以非正常交易、无偿赠与等方式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至其他关联企业,或是通过对贷款企业进行改制、资产重组的方式,剥离企业优良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并以此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关联企业的这些行为往往使得贷款企业的还贷能力大大下降,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三、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关联企业恶意操作、逃避银行监管、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是造成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但银行内部对关联企业贷款管理制度的滞后,也对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形成负有重责。
1.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关联企业集团规模庞大,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且集团内部产权关系错综复杂、组织结构扑朔迷离,这使得银行对关联企业所属关联方的整体经营状况、贷款数额、基金流向等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贷款的用途难以监控。
2.银行信贷营销策略趋同。
集团客户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和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因而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对象。在目前银行无序竞争状态下,各家银行往往忽视了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内在风险,甚至降低放贷条件,造成商业银行对同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比重偏大,容易形成行业性风险。
3.银行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力度不够。
表现在:①经办行普遍未建立严格的账户监管和监控贷款资金用途的制度,会计结算部门发现银行贷款被挪用也未及时制止或向信贷部门反馈;②贷后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客户经理未深入企业了解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掌握动态信息,特别是对正常付息和信用等级高的集团客户贷后检查马马虎虎,流于形式。
4.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
表现在:①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对关联企业贷款贷前调查不细致,或者流于形式,贷款担保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贷后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及时的风险检测、预警体系;更有少数信贷人员甚至与企业勾结起来,教唆企业编制虚假贷款资料,蒙骗上级行,造成贷款发放之初就隐含巨大风险。②银行对具有关联关系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松散。有的管辖行未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的额度授信,或者测算的授信额度有误;有的经办行超越核定的集团授信额度再给集团关联企业单独授信;个别经办行将关联企业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内各信贷品种混用,特别是用低风险业务额度从事高风险业务。
四、银行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
1.建立关联企业统一额度授信制度。
银行应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制度,由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或称核心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的机构为主管机构,防止出现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现象。同时,要根据关联企业每个成员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理配置用信额度。在对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资料。如发现所提供信息不实,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2.加强银行业的同业沟通,避免恶性竞争。
各大银行应当积极寻求金融同业的通力合作,调整贷款数额,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和措施,共同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避免一损具损的行业性风险发生。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金融自律组织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与监管作用,由监管机构牵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关联企业不定时地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中介费用由各受益行或关联企业共担,相关审计结论由出资银行共享。
3.切实加强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
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尤其是控制企业以及贷款企业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关注关联企业集团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面临的诉讼风险等。要建立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对于企业客户贷款资金的用途与流向、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涉讼、欠息、避债、提供虚假资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客户经理或经办行应及时报告上级行,从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4.在贷款合同中设置风险防范条款。
为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在借款合同协议中应增加以下保护性条款:企业关联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况的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事先必须征得银行同意;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以及交叉违约条款等。
5.增强担保财产的可变现性。
银行信贷人员在贷前审查时,要切实查清贷款企业对外担保情况的有无以及数额,熟练掌握关联企业担保状况的方法和技巧,了解真实状况,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在对关联企业贷款时应以抵押、质押或非关联企业担保为主,即使选择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防止贷款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传递,使担保的设定失去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