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突出的问题是不良贷款数量比较大,贷款潜在风险比较高。把好贷款准入“门槛”,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但更不容忽视的是,运用积极而有效的贷后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贷款发放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目前贷后管理的现状:
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当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对贷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重贷轻管,形成风险。由于短期利益驱使和考核机制不合理,银行的部分行处存在重视贷款营销和贷前审查,而忽视贷后管理的现象。而且前后台管理脱节,导致管理弱化甚至失效。
2、借新还旧,掩盖风险。借款人为了掩盖经营问题,在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要求银行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手续,变不良贷款为“正常”贷款。银行这样做表面上降低了不良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待下定决心依法收贷时,借款人净资产已所剩无几,失误的转贷决策实际上导致了贷款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新官”不理旧账,恶化风险。银行的行内干部交流、信贷人员岗位轮换,本是防范内部管理人员道德风险的措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接任人员不承担责任,旧账无人管、不愿管,出现信贷管理上的“真空”,使“好账”变“呆账”、“呆账”变“死账”。
4、鸡肋政策,堆积风险。银行的风险客户退出机制滞后,不良贷款处置政策滞后,处置手段比较单一。该退出的没有及时退出,该处置的没有及时处置,致使风险贷款越积越多,损失越来越大。
二、强化贷后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贷后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岗位培训
为防止贷款营销的客户经理因“一手清”而忽视贷后管理,银行贷后管理岗位应与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工作岗位要实现分离,即指定专门的贷后管理人员。例如,在贷款发放的经办行设置风险经理,专职负责贷后日常管理工作,就是许多银行正在大力推行的一种做法。风险经理的职责包括客户业务咨询、对违约贷款催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抵(质)押物提出处置意见、贷款形态分类与监测、登录贷后检查台账、贷后管理档案整理与移交管户等工作。为保障贷后管理的质量,风险经理原则上不能兼任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项工作,风险经理的人员配置应与贷款客户的数量相适应,风险经理的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此外,同客户营销一样,行长、副行长、部门经理作为更高层次的“客户经理”将贷款客户营销进门后,在贷后管理上,也应该尽到客户经理的职责,定期与客户沟通。有了更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参与贷后管理,贷款单位也更积极配合银行的检查监督工作,从而有利于落实贷后管理制度要求,提升贷后管理的层次。
而为保证贷后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银行还应加强对风险经理的岗位培训,坚持不达标不能上岗。特别是要提高风险经理对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以及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活动,防止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发生。同时,建立风险经理等级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风险经理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进行考评,确定风险经理的等级,实行工效挂钩,建立了风险考核机制,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兑现,促进风险经理开拓进取、积极向上,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二)完善贷后检查的程序制度
负责贷后管理的风险经理应当参照信用等级评定分类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不同形态反映的客户分别制定相应多层次、多内容的检查方式,明确检查必须关注的具体内容和检查期限。
1、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分立、合并、解散和破产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贷款人的现金流量分析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等等。
为此,风险经理应紧密跟踪贷款企业,全面掌握贷款企业的贷款运用、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尤其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化情况时的法律审查,确保合同履行全过程均合法有效;注意诉讼时效的期限,防止时效利益的丧失;跟踪抵押物及质押物的形迹,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因市场变化、自然损耗或因时间推移贷款本息增大等原因造成抵押物或质押物不足值时,要及时追加担保;发现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有严重危害银行债权的行为时,及时中止合同履行,提前收回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贷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应尽可能将整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要关注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关注其重大资产处置情况、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以及面临的诉讼风险等。因为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存在的影响下,单个企业及供应状况、财务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波及到整个企业集团。
2、贷后检查方式。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3、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贷款发放后,风险经理应立即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对于关注、次级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个月不少于1次(含);可疑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个月不少于2次(含);损失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2月1次。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三)强化在线监测的完整性、持续性
为抓好贷后管理工作的落实,银行风险经理还应当强化在线监测的力度,保证贷款人信息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持续性。主要是利用CMIS信贷管理系统加强在线监控,对所有新发生的贷款业务实行实时录入,对其他信贷业务做到当天发生当天录入,对辖内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持续地非现场监测,并做出风险分析,发布预警报告。如果发现问题,风险经理应及时向资产保全部门和法规部门提示风险,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在信贷检查辅导工作日志中做好记录。
(四)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
贷款催收指风险经理按规定程序,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发出催收提示和催收通知,督促借款人清偿到期贷款本息的过程。一般而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风险经理可以通过电话提示、发出催收通知书、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进而向客户发出支付令、提起诉讼保全直至诉诸法院等方式,督促客户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此外,风险经理还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方式,来确保逾期贷款的回收。如:依法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依法处理抵(质)押物;依法行使债权人其他权利;核销损失类贷款,等等。
(五)建立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有了好的制度建设,还应当辅以严格的惩罚措施以保障良性制度的威慑力。因此,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显得必不可少了。在贷后管理中,风险经理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因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建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直至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主要表现为: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对不良贷款监管不严、清收转化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信贷资产质量和收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营销的客户经理与贷后管理的风险经理责任移交过程中或风险经理之间的责任交接过程中,遗失或疏漏贷款原始资料,对贷款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在贷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反映和处理问题,造成贷款风险增大等,从而有效杜绝贷后检查不认真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贷后管理的质量。此外,对于轮岗的风险经理,还要建立贷后管理责任的延伸追究制。即,风险经理对贷后管理责任移交后出现的风险,如若是因前期未表述的信息造成的,在追究接交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移交人责任。
总之,完善银行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是摆在银行面前一个既亟待解决又颇为棘手的问题,是关系到银行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优劣的问题。早一步探索建立一套适应本行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理念,规范信贷业务运行,将是我行在未来金融市场向国外放开时、在激烈的内外资银行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