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取得凭据(存取款凭证、个人电子、储蓄开户申请书、汇款凭条等)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异常重要的。我们的上级管理部门特别是稽核中心对这块业务抓得很严。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柜员为了逃避稽核监管,减少差错的发生,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理解“双零”活动的真正含义,违背了“双零”活动的初衷,导致了隐藏的诸多操作风险,容易引发各类纠纷及案件,必须引起警惕。
普遍柜员在办理小额存、取(不超过5万元)等不需要核验客户身份证的业务时,在核对客户签名时有一个误区,觉得只要客户签名和账户户主名一致就行了,在不知道是不是客户本人,不问清楚的情况下,为了省事,径直告诉客户:“名字不要签错了,你就照上面打印的名字签字”。建行个人业务管理规定,凡是代理人代办业务的小额业务,要求代理人出示代理人证件,柜员登记代理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而我们的柜员为了减少客户签字差错而不顾其中隐藏的操作风险是很可怕的,如果遇到极个别恶意敲诈的客户,我行将承担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很多签字官司,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所以我们办理业务时应提高警惕,在客户办理不需交验身份证的业务时应该多问一句:“这个账户是您本人的吗?”如果不是就要求其签上自己的名字,另外在办理一些已经预先填好凭证的业务时,尤其是发现客户有家人或朋友陪同办理时,一定要问一句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切不可让陪同人员代理,特别是在一些老爷爷、老奶奶有子女陪同来办理挂失或理财产品购买时更要注意签名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当面再签一个名,并加以核对。
我们不要一味追求“双零”为了合规而违规,导致各类新的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资金损失。我认要正确对待“双零”活动,把“双零”活动当作我们的理想和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而努力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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