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反洗钱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发现了大量可疑交易线索,在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报案线索已经成为各地侦查机关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同时,人民银行协助破案数量较以往也有大幅上升。据资料反映,内蒙“9.27”非法经营案(“富尔阳公司”案),其线索就是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见,洗钱已成为当今新形势下犯罪之首,遏制洗钱犯罪、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已势在必行。
反洗钱作为一项国际金融义务,目前已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但纵观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处理和解决:
一是部分基层银行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领导组织,但因基层行人少事多,一般都是兼职,无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无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
二是向人民银行报备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工作不到位。部分基层银行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同时,因前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很多人对人民银行已经明确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标准不明了,多数人存在“只要了解客户,即便达到可疑支付交易标准也不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思想,致使一些很容易识别的可疑支付交易也出现漏报情况。
三是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有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件开户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四是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为搞好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笔者建议:
一、加强对基层银行的内部监控。基层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严防金融机关成为洗钱“黑道”。具体做法:一是利用现有的力量和机构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各关键部门设立反洗钱联络员。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核查。三是各金融机构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常抓不懈。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制。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其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职能。
二、建立系统化工作机制。一是各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报告制度,监控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银行对大额现金、存款、汇款和保管箱业务;对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正当目的活动;对客户的资金来往发生不寻常变化的均应特别引起注意,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向监控中心报告。单位之间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个人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单笔现金收付,都属于大额交易,必须加以重点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二是注意保存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以备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账户资料和客户交易纪录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如: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资料应是原始凭证、监管部门认可的电子介质文件资料,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三、实行存款实名制。这是银行防范洗钱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时,应审查其身份并记录在案、核对存档。对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按规定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位客户应按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证照、文件及资料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确认客户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单位负责人、财务状况等,开立账户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要求其出具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四、加强员工培训。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想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
五、加强信息交流。注意从中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一是加强金融内部的信息交流,要通过内部网络对客户信息共享,减少获取信息成本,准确判断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银行间的信息中心进行交流。三是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包括报送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六、实行综合治理。洗钱是高技术犯罪,反洗钱包括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多个方面,没有银行的配合,反洗钱就成为一句空话。但反洗钱工作不仅是银行的事情,不能靠银行“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助;也需要其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和珠宝等各行业联手支持,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反洗钱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