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应当充分揭示电子银行服务风险,公平、合理划分风险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紧紧贴合实际业务需要,避免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结合我行已发生的电子银行服务纠纷中的争议点,建议从条款模式、风险提示、责任分担等方面予以优化。
(一)调整条款表达模式
可以参考前一个版本,采用权利义务模式加特别条款的方式设计条款。对于客户密码、客户指令的认定与执行、以及非可归因于银行的原因的风险提示,这些重要的内容从甲方(客户)的义务中条款中分离一部分出来单独设计,以充分履行银行的风险告知义务。
(二)简化“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条款的内容或者删除。
(三)整合电子银行业务规程
第一,整合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介绍分类和模式,分别制定较为详细的业务章程,并在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增加一款内容:“电子银行服务业务章程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电子银行产品签约打印区均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修改我行现有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请风险提示》改为《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请风险提示》,将内容涵盖所有的电子银行服务,增加使用他人手机签约风险提示。
(四)修改甲方(客户)主要义务条款。
将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款修改为“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自愿提供,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将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增加硬件安全风险提示及第三方过失风险提示条款,或者对第四条第五项内容进行修改。
对第四条第五项增加以下条款“7. 个人电脑终端、相关设施、移动电话及其他手持设备或者甲方操作的其他软件或者硬件的任何故障;8.由浏览器软件、电脑病毒或者归责于任何准入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它软件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的相关问题而导致的错误。”
(六)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与终止交易指令进行特别说明。
建议在“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中增加一款:“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七)增加“风险披露”条款
为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可以单列下来条款:
“客户激活电子银行服务(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即可能同时包括自助转账功能(详见相关业务规则或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自助转账的时候,应确认并且知晓使用电子银行的风险并且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电脑、手机等相关设备和电子银行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认证要素、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进入电子银行完成的交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