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分担也称举证责任的分配,它是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制度。它主要解决的是在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由谁首先提供证据以及举证倒置等。就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而言,目前的规定主要有:1、“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普通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才依职权调取证据。4、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综上,结合网上银行民事法律纠纷而言,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网上银行民事法律纠纷。第一,法律对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担规定并不具体明确;第二,在具有网络技术概念的合同纠纷中并无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第三,针对网上银行操作过程的数字化、无纸化、虚拟化的特征,无论是将举证责任分担给谁,都难以实现举证的目的,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都十分有限;第四,在网上银行法律纠纷中,法官如果依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谁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例如,储户在网上银行操作过程密码帐户信息的失密问题,举证责任应分担给谁,实践中,许多法官都是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而其结果是,将密码失密的责任分担给谁,谁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密码失密的过错问题由于其私密性,法律上也无相应的制度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密码失密的证据。此外还有银行对非储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等等。网上银行法律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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