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现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网上银行民事法律纠纷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诈骗、盗窃等刑事犯罪,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的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实务中出现了“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的争论。2006年12月,晋江“5.11”网上银行盗窃777万元银行存款案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过程中,福建高院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中”为理由,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的。该案的最终裁定引发了关于我国网上银行民事纠纷“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的认知争论。此类案件到底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再做判决还是在让受害者实现其诉求后再去追踪案件真相,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出现不同看法。这也是法院在处理网上银行纠纷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刑民应当分开,刑不止民”。从“先刑后民”原则的起源来看,提出“先刑后民”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颁布实施的《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的一个很狭义的规定,即“在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理,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并不是什么通行的“原则”。而此后,在“重刑轻民”的思想下,“先刑后民”的思想逐渐被业内人士归纳为“原则”。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先刑后民”之说,而被某些学者概括为“先刑后民”的几个司法解释中更无“先刑后民”的字样。如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19日发布的被认为有先刑后民原则规定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也仅仅是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察、起诉”,并不存在“先刑后民”之说。而此后的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被业内一些人士认为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进一步规定,但其具体规定也仅仅是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是经济纠纷审结后又发生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里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那就是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必须是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混在一起,也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分案处理的。而对于不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可以分案审理的,人民法院也就没有移送的必要了。
审判实务中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先刑后民”。理由是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当一个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清楚事实真相,否则无法做到公正审判、以理服人,盲目裁定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持此类观点。尽管中止审理后可能因侦察时间过长会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立即实现,但是在程序公平与实体效率上,部分法官选择了前者。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2-2011,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姜波
MailTo:tbankw@163.com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140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