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农业银行对农业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贷款额度一年比一年大。贷款的大量投入,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经营上的风险。纵观贷款形成的风险,担保环节存在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在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者对担保形式认识不清,盲目担保。一些担保者以为贷款担保只是贷款的一项手续,只不过起贷款的“媒介”、“介绍信”等证明作用,没有考虑到担保者所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什么,存在盲目担保问题。
二、担保者无经济实力,担而不保。作为经营风险的补偿措施,银行贷款需要有真实、足额的经济担保。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担保人不具备经济实力,属非经济实体或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个人;有些担保人在为贷款提供担保时有此能力,而到还款时,由于种种原因又失去担保能力,从而致使担保单位担而不保,名存实亡。
三、担保制度不健全,找人担保难。《担保法》规定,担保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资金安全保障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担保人与借款人大都没有利害关系,加之担保人对借款人没有约束力,担保者不愿担保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贷款单位(个人)找保难。
四、过分强调担保,忽视贷款“三查”。一些信贷从业人员依赖思想严重,认为贷款担保后便万无一失,因而在贷款的发放上忽略了贷款的“三查”工作,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充分运用。
为了使贷款担保工作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其在信贷资金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目前在贷款担保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造诚信环境。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讲解《担保法》,澄清担保者的糊涂认识,使担保者真正明白担保应承担的责任。
二、落实担保条款。要严格掌握贷款担保者的条件,担保者一定要具有法人资格和偿还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且是自愿担保。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亏损企业不具备经济实力或非经济实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
三、完善担保机制。要调动担保者的积极性,解决担保难的问题。担保者与借款者之间可以根据承保金额的大小,签订有偿合同,被承保者需按一定的比例向担保者交纳一定的承保费,此种方法不仅能解决找保难的问题,而且能调动担保者的积极性。在实行此法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为承保双方牵线搭桥,承保双方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各金融系统之间也要互相配合,为承保双方当好参谋。
四、把关堵口。一方面要在贷款时严格把好贷款关,坚决杜绝形式保、连环保等无效担保手续,使担保协议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有关单位(个人)在为他人做保时,必须对被保方的经济能力、经营状况以及信誉等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明确担保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轻易地、盲目地为他人作保。
五、重视贷款“三查”。贷款担保固然是减少信贷资金风险的有效形式,但却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由于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这就决定了贷款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意想不到的情况,只有坚持贷款的“三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掌握信贷管理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