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业务集中管理改革要求,二级分行城区网点个贷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集中到市分行统一保管,在经办过程中,由于个贷发放、结清与个贷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出入库存时间差,因帐实分管造成个贷系统操作与权利凭证管理未同步,容易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贷款已发放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却未及时收妥入库,造成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金额小于系统金额,有可能使抵质押物管理权利凭证悬空。
2、贷款未发放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已收妥入库,这将造成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金额大于系统金额。
3、贷款已销户,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未及时作出库处理。系统数据已减小,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却未变,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金额将大于系统金额,不利于帐实核对。
4、经办人员在录入数据时因失误将金额录错,势必造成系统金额与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金额不符。
以上几种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归结为:
一是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管理未按规定办理,未坚持原则,造成贷款发放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未收妥或未移交。只要按规章制度办理,坚持原则,在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未收妥前,业务部门不放行,前台不记账,则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是经办人员的工作责任性不强,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管理未纳入客户经理的考核范围。因此对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管理也就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抵押物的管理与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在责权利的机制下,客户经理一定会尽心尽力,贷款录入时不会发生金额出错,贷款销户时会及时作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退库处理,这样就会确保前后台帐实相符。
三是抵押物权利权利凭证管理经过流通环节,经过客户、客户经理,个贷核算柜员、保管人员等岗位处理,容易出现脱节现象。
总之,抵押物权利权利凭证管理员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第一,把好入库关,收妥权利凭证时,需跟踪个贷经办人员是否已记帐;第二、把好出库关,做到先记账再出库;第三,登记好手工台帐,及时与业务部门核对,定期核对余额,核对月度动户发生额,确保贷款的风险不会发生在贷款抵押物权利凭证管理这一环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