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集锦

规范批发行业的规模认定、防范信用风险

时间:2011-12-09 16:26:41  来源:湖南省建行铁银支行  作者:范巍

    批发行业是建行信贷余额最高的行业之一,客户数量众多,当前违约概率也相对较高,达到2.66%。

    2010年以来,依据总行信贷政策,批发行业一直被列为压缩退出行业, 但对于小企业客户,在湖南省分行大多数二级行被列为支持类行业。2011年6月以来,批发业已连续数月被列入红色预警行业,依据行业限额管理办法,应暂停当年纯新发放业务的合同签署和发放时,但对于信用评级aa-以上(含aa-)小企业客户、具有合格金融质押品或房地产类押品的a+级小企业客户、可不受行业限额的约束,按原程序办理业务。由于批发行业按小企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些规模达到大中型的企业客户,也采用按小企业申报评级授信,从而低估了客户违约概率及信用风险。

    目前我行对企业规模主要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对公客户规模确定办法》(建总发〔2006〕58号),办法明确对公客户规模依据“一维确定,收入优先”的原则,以客户销售收入为优先考察指标。批发行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3亿元之间,规模认定为中型,大于3亿元的应认定为大型。为进一步细分业务市场,更好满足客户需求,推动小企业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又制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单一客户的规模认定以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原则上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有一项未达到上限标准,应认定为小企业。该办法将批发行业与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归为一类,上限指标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由于批发业的特性,该行业客户固定资产一般较少,资产周转速度较快,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达到大型企业规模时,而其总资产往往还在10000万元以内,按小企业客户认定办法则仍可以认定为小企业。由于批发业客户违约概率相对较高,以及总行对一般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向上调整的从严管理,像这一类型客户如果按一般公司类客户评级,信用等级一般在A-、A、A+级,很难达到AA-级以上,而如按小企业评级,信用等级一般能到aaa级,从而大大低估了客户实际违约概率及信用风险。

    鉴于批发行业的特点,《小企业认定办法》按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两维确定企业规模,与批发行业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因此对于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批发企业,按小企业申报大额授信(3000万元以上)的,省分行应按一般公司类客户从严核准审批。同时建议总行下调批发业小企业资产总额上限标准,或者依据建总函〔2009〕258号《关于按照四部委标准进行企业规模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按四部委标准,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至少划分为中型,如果从业人数超过200人还应划分为大型。从制度上避免批发业实际规模达到大中型的客户采用小企业申报评级授信,低估客户实际违约概率及信用风险,挤占小企业信贷规模。(风险管理部)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
·监管层密集发声 金融防·银保监会:当前中小银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构筑·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
·央行将多举措推动应收·央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

图片新闻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提高
一季度,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
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显现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0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2-2011,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姜波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140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