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指在抵押设定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贷款实行抵押担保,可以增强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心;抵押要以保障债权人最终权利的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便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用于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抵押物应是抵押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物应是可让与物,即法律规定允许流通的财产,凡法律禁止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均不得作抵押物;抵押物应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凡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成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是可以公示的财产,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某类财产成为抵押物时应进行公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占有,即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抵押人应负责保管和维护抵押财产,承担抵押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抵押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价值。
我国《担保法》规定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不动产和动产。
可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区分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应已缴纳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投资开发、依法能够进入二级市场的,才能设置抵押;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才可以抵押。“五荒”土地使用权。承包方以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抵押无效。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在以房屋设置抵押时,须注意坚持房屋与土地的抵押不得分离的原则;
抵押的动产包括:机器、仪器仪表等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动产。如原材料、半成品、木材等等。
不得设置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为防范风险,须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和估价。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有以下作用:一是可以防止虚假抵押、通过登记机关审查,防止将他人财产,或没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使用寿命已过的财产、或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也可防止抵押价值明显偏高偏低的现象;二是可以防止重复抵押;三是可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的估价,就是指对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时行评测,一是确定即期价值,二是对可能发生处分行为时的价值进行估算,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债务到期时处分抵押物所得能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一般以我行核准认可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应注意事项:选择合法、合规的抵押物,并注重抵押物应有价值及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防止抵押无效,并确保优先受偿权得以无条件实现;对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新增房产问题、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问题及抵押财产有毁损可能时的提前清偿问题等均应在抵押合同中予以事先约定;尽量要求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特别是一些多灾地区,及有被损害可能的财产尤应如此,并在抵押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为抵押财产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抵押设定时,如果抵押人,已有多个债权人,则不能将其所有财产均收作抵押财产,以免此种抵押因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对抵押物随时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行动。由于抵押担保不改变抵押财产的占有方式,因而,抵押期间,抵押物实际上极易失控于抵押权人,因而,很有必要随时做好跟踪监测工作,以防抵押权流失;注意抵押登记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