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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风险管理

时间:2011-05-31 10:38:30  来源:工行邢台任县新兴支行  作者:周世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进出口贸易额不断攀升。随着国内企业对外贸易数量的不断增长,所需流动资金匮乏,因此,对银行进口业务融资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各商业银行为适应飞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资金短缺而普遍开展了进口押汇业务。随着进口押汇业务不断增加,各种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研究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存在的各种风险,使商业银行在及时为进口企业提供帮助的同时规避自己的风险,企业在进口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规避自己的风险以获取最大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信用证与进口押汇概述

    信用证是于19世纪初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令买卖双方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令买卖双方无法信任对方的矛盾得到了解决。信用证下的进口押汇产生于西方国家,为了方便进口业务的开展并且使更多进口企业能够得到帮助使企业有运转资金可以开展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被占用的时间。但是,出口商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的付款方式,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因此,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由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存在互不信任的矛盾,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履行合同;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支付货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付款承诺,是一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款项的付款货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二)进口押汇的概念

    进口押汇是指由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开证行叙作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得到了单据,若开证申请人因没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付款并赎单,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同意继续使用开证行的融资的情况下,则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单据作为担保,从而延长证申请人融资时间,同时,开证行将作为信托人和信托的受益人,将已作为担保物的进口货物单据以信托收据的方式交付给开证申请人,受托人则负有严格的信托义务将出售货物所得的款项偿还银行设定在该货物单据上的担保债权。这样,通过进口押汇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托收据的操作流程就使整个交易得以完成,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各自的利益均得到保护,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

    (三)进口押汇的特点

    进口押汇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业务,其用途在于解决企业暂时的资金周转以避免企业因一时的资金周转不开而造成企业运转的瘫痪,押汇的期限仅限于货物周转期的长短。一般来说,即使货物的周转期再长押汇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为了控制风险,且利于操作,办理进口押汇的企业一般都需要在开证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实力和财务运行状况的程度为其设定的最高风险敞口额度,在不超过该敞口限额时银行可以给客户提供各种性质的融资或担保服务。对于没有综合授信额度的企业,银行一般不予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对于综合授信之外的客户申请单笔押汇业务。需经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开证行办理进口押汇要求开证申请人以信用证项下单据代表的货权作为质押,要求开证申请人签订《信托收据》,表明该批货物的货权掌握在开证行手中,开证行把货物交给开证申请人托管和处置,处置货物所得款项应回流到开证行用以偿还押汇本金及利息。
相对于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而言。进口押汇具有信用证项下真实的贸易背影和货物保障, 因而其风险可控度较强。

    (四)进口押汇的操作规范

    提货担保和提单背书业务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确保记录下来每一项的内容以便于后来的查阅以及核对错误以及疏漏。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如银行已办理提供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办理对外付款货承兑手续。

    提货担保项下,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银行的提货担保书并退回银行,以解除银行担保责任。如信用证来单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物权凭证,应先行对外拒付,要求申请人缴存全额保证金,同时应立即联系申请人确认缺失单据的下落并退回银行提货担保书。

    收到申请人退回的提货担保书或缺失的物权凭证后,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手续。

    开证行收到以开证行为抬头的运输单据,并已由开证行办理了提货担保业务,可将运输单据直接背书给申请人,尽快换回开证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

    对于开证行已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查询,要求申请人提货担保书签发日起30天将担保书退回开证行。如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因及时催促,同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必要时采取法律保护手段,维护开证行权益。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

    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开证行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一笔业务是一笔业务,但银行开立总担保后很可能没有发现这些业务中的存在风险之处。

    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项下遇有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信用证下银行办理进口押汇面临的风险

    在银行实务操作中,以出口单据为质押为出口商提供凭买方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出口单据提供融资的出口押汇业务目前已开展的较为成熟,同时因法律关系简单而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贸易融资业务。但由于缺乏了解,风险在许多方面还是存在的。

    银行一般只办理在本行开立信用证的进口押汇。并且在信用方面设立相应的信用等级的限制,严格控制客户的信用等级。虽然如此银行依旧面临来自多方面的风险状况,了解这些风险存在以便于银行更好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一)银行办理进口押汇面临的主要风险

    对于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现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论从企业的自身来看还是从银行的管理来看都存在着很多漏洞如果能及时发现并作出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杜绝在源头,风险将会减少许多。

    对于一项新兴的融资业务在企业和银行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很难将风险控制在苗头,了解风险的所在是便于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同时减少风险多带来的损失重中之重。企业和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着不同的风险。

   1.企业本身存在的风险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控制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一项重要的方式。企业自身的信用不符合银行办理的信用等级,而银行没有及时发现有时就会为银行带来损失。并且由于银行的错误估计企业的还款能力,当企业无力返还款项时银行业没用办法通过其他的方法得到款项。企业的信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信用同企业的自身实力及经济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于企业的信用银行应积极关注及时评定企业型的信用等级。除此之外银行还应关注下列情况:

    企业进口产品的种类。如果企业所进口的产品进入国内不需要再加工直接销售的话。银行应注意合作的进出口双方的合作历史是否有纠纷发生,双方是否有矛盾产生。进出口双方很有可能因为矛盾造成纠纷从而使货款无法回笼从而无力还款。如果进口产品为零部件或原材料时,银行需密切关注产品的生产是否达标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该产品的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市场。企业生产的产品很可能因为质量不符合国家的各项标准无法出售,或者因为市场原因产品无法达到预期价格导致企业无法归还款项。

    产品的加工,仓储和销售。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增添产品添加剂或其他配件,因此产品可能会失去其原有价值或用途或因为加工过程出现问题导致生产出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或成为次品。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在市场上无法出售而次品则无法得到预期的收益。此时,银行就有可能无法收到企业的款项。企业在产品的仓储上也应注意,有些材料或产品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仓储,任何一项细微的差别都会导致原材料或产品的失效或变质,此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是无法预期,但也会造成企业无法归还款项。
 
    此外,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倒闭,或者因为某些产品污染环境导致企业被查封治理等情况而造成产品无法正常生产和出售导致资金无法回笼。银行应该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对进口产品做细致的分析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走向,掌握资金的动向及时收回款项。

    2.银行在工作管理方面产生的风险

    银行在风险管理当中,审单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很多风险的产生都是在这一环节当中埋下的隐患。通过严格的审单管理可以将这些风险控制在产生之前。每一笔业务的办理需要很多的单证,这些单证的内容项目又非常多,这些无疑增加了银行的工作难度。

    单证相符。审查单证是银行在办理业务时的一项最基本的事项,银行应检查单据无不符点或客户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单据中任何一处细小的不符点都有可能造成风险的形成,在审单是必须仔细的核对审查防止风险的形成。此外,若客户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即货物的重量等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可以接受则当货物地道时若存在上述不符点可以付款,一定要明确客户是否接受,否则客户可能以此为借口拒付款项。

    根据到单核查货物到港情况以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银行应掌控货物的真实性,查看其是否符合单据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标准。某些货物的进口需要国家审批,银行应根据相关的审批证明核实该批货物是否在审批的范围内,超过一律不付款。还有一些客户可能进口一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货物并有可能一其他货物的名义进口,此时银行若没有发现而付款就会造成损失。

    对非全套的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银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货物的真实性。转口贸易项下不得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二)风险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是一项新兴的国际业务,不论风险管理还是实际操作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漏洞,若能尽早发现这些风险漏洞将会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通过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深入了解进口押汇的风险所在,进而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关于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的风险管理方面只是出于理论方面的管理。随着事物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对事物的理解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对进口押汇中信托关系的错误理解是进口押汇法律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对进口押汇中的信托关系认识不清是造成这种风险的直接原因,而之所以人们会对信托收据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理解,归根结底是由于对信托收据中信托关系的“基础财产权利”无法正确的理解认识。也就是说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中信托给开证人的“基础财产权利”难以明确。目前理论界对信托收据中的“基础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质押权说:从国际上看,有不少国家认为进口押汇的信托收据中的“基础财产权利”是质押权。可是在我国目前担保法的框架体系内,将信托收据中的“基础财产权利”理解为质押权,存在着不小的障碍:

    如果这种质押权是动产质押,那么这就意味着进口商需将进口货物本身质押给开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63条的规定,动产质押的成立是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的。但在进口押汇的整个过程中,质押物并没有被开证行实际占有,银行所持有的只是代表货权的单据。因此这种质押权不属于动产质押,而只可能是权利质押。

    如果质押权是权利质押,那么质押的有效成立和效力持续,则依赖于权利单据的交付和实际占有。由于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出质人将质押的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管,即质押的单据必须要由开证行占有。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开证行垫付货款之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即由开证行控制,这时则可以认为开证行对这些单据享有质押权。但是,若进口商无力赎单而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时,开证行若同意续作进口押汇,就必须要通过信托收据把单据交付给进口商。因为只有这样进口商才能提货销售,并用销售所得款项归还银行的垫款。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开证行作为质权人失去了对单据的占有,从而丧失了质押权据以成立和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条件。而且在进口商向第三人出售货物后,开证行将无法以信托收据项下的权利追及该第三人,更不用说是善意的付出对价的第三人了。
抵押权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律更倾向于认定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基础权利是一种抵押权。并且在实务操作中,有不少商业银行也都认为信用证下进口押汇,是以进口货物作为抵押的融资行为。抵押说虽然能够使银行较为方便的对进口货物行使权利,但抵押说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在押汇业务流程中,进口商对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因为,银行对外付款,通过给付货款取得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所有权。由于提单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所以人们通常认为提单的转移等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取得向承运人主张物权的权利,只有掌握了提单,才能掌握货物。进口商没有向银行付款赎单,也即没有支付货款,当然没法取得提单,也即没有掌握货物,因此,便无法以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货物来向银行作抵押。从这点上来讲,进口商缺乏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

    其次,按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在货物销售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想要对抗第三人,必须还要通过对抵押物进行自愿登记才能实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对信用证项下的每批货物都进行抵押登记显然不太可能做到,并且,如果要等货物到港后再去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势必会因此而产生巨额的货物滞港费、仓储费,这显然有悖进口押汇短期融资的预期目的。
 
    所有权说:事实上,在进口押汇业务流程中,存在着前后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首先是银行的对外给付货款行为,也就是银行的“买单”行为,然后是银行的信托行为,既银行将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信托给进口商的行为。通过买单行为,银行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通过信托行为,银行将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转移给进口商,进口商作为受托人处理单据及货物,但受益权属于委托人银行。通过这两个行为,银行收回了押汇款项。简而言之,押汇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既不是抵押权,也不是质押权,而是享有所有权和受益权。
 
    三、信用证下进口押汇风险的防范

    造成进口押汇风险是多方面的,针对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各种情况应该做出积极应对,要详细考虑到能够造成风险的任何细微环节,对可能的风险要提前防范风险降到最低。银行通过了解信用证下进口押汇风险所在之处应作出积极的应对,通过加强各个方面的管理来防范风险,并将风险拒之门外。
 
    (一)一般防范方法

    一是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一般只办理本银行的业务。即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时只办理在该银行开立信用证或办理的进口代收项下的业务。

    二是银行要对进口货物的行业情况有相应的了解,如果是国内市场已出现萎缩的产品或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由于办理进口押汇的申请人有时是用此笔货物进行加工销售后所得的货款来还押汇款,因此如果市场不景气,就会影响货物的回收,以至到时不能还押汇款。

    三是由于进口押汇形同贷款,因此必须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有相当的把握,在各类银行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的客户才给予办理。

    四是对信用证项下来单存在严重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不给予办理进口押汇,因为此时可能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到时抵押物价值不足。

    五是对于享有进口押汇授信度的客户,要严格跟踪其生产经营状况,对其履约能力进一步审查,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核查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担保方式和抵押方式,使银行押汇风险控制在其担保及抵押保证范围内,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六是对抵押物的处理,要严格办好抵押手续,特别是机械设备的进口,与客户签好信托收据,并对此抵押物进行跟踪监督使用。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加强

    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 全面考察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申请人的业务经营能力和履约付款能力, 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给客户提供融资要清楚地认识到客户的信用风险才是最根本的风险。这一措施是最终防止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从实践来看, 一些押汇申请人恶意与担保人串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银行尤其应注意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和交易, 对进口押汇业务的影响。

    严格审核贸易背影的真实性。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是不法分子骗取银行资金的手段之一, 其常见做法就是利用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到银行办理押汇或贷款, 款项到手后便溜之大吉。由于此类信用证项下无实际货物交易, 银行发放的融资便缺少了一项可靠的保障, 融资银行最终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银行随时跟踪货物掌握市场动态以便更加了解货物的价值。

    严格把握开证额度大小的条件, 科学匹配开证的额度与保证金之间的比例关系。使信用证开立额度应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在达到条件的前提下确立开证额度, 并且付一部分的信用保障金然后开立信用证,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风险。

    银行要规范并严格检查押汇协议以及担保文书等文件。

    (三)加强销售环节的风险防范

     当产品进入销售环节时,银行应及时跟踪货物的出售情况并且对产品的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如果货往返属于滞销商品, 或货物的市场价格具有大幅下跌的趋势, 则银行应引起足够的警惕,不给予客户融资支持,或要求客户提供货物以外的附加担保。银行若发现客户有拖延欠款的现象可以要求客户开立账户及时将出售货物的资金回款至银行。

    进口押汇项目下货物的物权属于开证行,也就是说,此笔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银行押汇的担保物,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押汇到期时进口商拒绝付款,银行应首先处理变卖货物,处理货物的货值不足的部分银行有权继续向开证申请人追索。

    (四)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一般银行只办理在本银行开立信用证的进口押汇业务,并且设立相应的办理信用等级,若客户的信用等级低于该低于银行设立的信用等级的限制则不予以办理。

    作为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必须对提出授信申请的客户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理授信。在对企业综合实力、行业前景、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利润水平、与银行往来记录等进行评判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对企业授信。和进口开证授信额度一样,开证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可以确定一个总的额度,由开证行掌握,也可以按单笔信用证业务签订单项进口押汇协议。即开证行可以确定是一揽子授信,还是单项授信。对于申请授信企业,必须能够满足银行在有效担保形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通常,进口押汇额度包括在开证授信额度内,且不超过一定比例。对曾经发生过信用证垫款及贷款逾期的企业,要从严控制授信,调整进口押汇授信比例和额度。

    对于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银行应及时关注企业的相关情况积极更新企业的信用等级以防止当企业的信用情况有变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业务。

    (五)防范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在国际贸易当中一直是一项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怎样规避或控制汇率所带来的风险是减少银行风险承担的一项重要问题所在。

    从目前看,人民币汇率长期以来保持稳定,进口押汇业务的汇率风险很小。但从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看,人民币汇率终究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汇率,汇率风险将在所难免。为防范汇率风险,进口押汇的币种原则上应以本币为主,但是在一些国际业务中支付本币是一种不太现实的事情,因此在信用证付款日银行可直接押汇本币,按当日外汇牌价购汇对外支付。而企业按付款日押汇的本币金额归还银行本息,从而杜绝了汇率风险。

    四、结论

    总之,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证下进口押汇是一项新兴的业务,但其在进口业务发展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加强风险管理后可以为更多的进口企业提供便利,而不是缩手缩脚的,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的条件。

    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存在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全然是不可控的。通过了解风险的可能存在之处,更好的了解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的风险便于银行对其进行管理更好的将风险防范在形成之前,为企业的进口提供便利,并且使企业有更多的渠道获得融资,为企业带来发展。

    进口押汇业务将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更大的保障,使进口企业交易起来更加方便、快捷以及安全,在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风险与机遇并存,不应只局限于一个小的方面应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缩小风险所带来的危害尽力带来有益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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