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还存在金融主体不完善、融资机制落后、服务环境不畅等诸多问问题。对此,本文试提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八大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完善以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邮储银行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等为补充的既合理分工又适当交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结合“三农”金融需求,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农村金融机构职能。农业发展银行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优势,侧重在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土地规模化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农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培植当地大型农业产业集群,扶持农村中小企业,有重点地支持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着力满足龙头企业、种植基地和养殖基地建设的大额农贷需求,尤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优势,开发适合农民存款、贷款、资金汇划和社会保障等多功能金融产品;农村信用社应发挥天然的地域作用,形成以支持农民种植养殖为基础市场、个体工商户群体为增殖市场、农业规模化中小企业为升值市场、积极开发大型涉农企业潜在市场的主体支农新体系,特别要在产品的灵活、便捷上寻求突破,扩大服务覆盖面;邮储银行应利用点多面广优势,发挥信贷资金组织作用,建立符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零售业务经营体系,加快小额贷款推进步伐,尽快使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对“三农”支持。二是积极将非农金融机构引入农村市场。一方面鼓励国内外股份制银行在县域、村镇设立机构,将相关业务与“三农”金融需求对接;另一方面按照银监会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资金互助组织或资金互助合作社。四是根据“三农”需要,创新金融服务主体。在经济基础较好、资金吞吐量大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因势利导在农村建立起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民营产业银行。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鼓励建立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体系。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新型“农户贷款公司”(股东数量不超过50人),为村民提供贷款服务。成立“农村直接融资经纪公司”,为农村集体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立“农村租赁公司”,开展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五是加强金融同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具体可以采取股权发起、批发贷款、委托代理、资源共享、培育扶持等模式。积极与证券、期货等公司合作,研发适应“三农”发展的新业务、新产品。六是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建立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扩大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信贷运作流程,实行信贷限时办结,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做到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二、建立“三农”资金回流和反哺机制
一是通过降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行一定的补偿,并对在农村地区组织的存款免收利息税。二是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规定相应的资金回流比例等办法,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组织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允许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债券、基金吸收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三农”。引导非农金融机构通过缴存“三农”基金或购买金融债、委托农村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等方式,使非农资金流向“三农”领域。三是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限制金融机构上存资金比例,并通过差额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调控,对存放涉农金融机构的大额协议存款,当地财政给予贴息优惠。四是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涉农金融机构费用补贴措施。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以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偿等形式,用于对在支农信贷经营中损失的补贴,以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支农资金投放规模。五是将农村金融机构转存款按较高比例或全额转化成支农再贷款,重点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对于积极支农的金融机构,适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并适当降低再贷款利率,形成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机制。
三、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一是根据“三农”客户需求,积极将成熟的金融产品尽快推广应用到农村。既包括负债类、中间业务类产品,如各类存款、基金、代理保险、外汇、理财、现金管理、电子银行、投资银行等,又包括各类信贷类产品,如林权、船舶、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抵押贷款、多户联保贷款、简式快速贷款、季节性收购贷款、县域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以及个人综合授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助业贷款等产品。二是按照“适合三农需求、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研发和推广面向三农的金融新产品。针对农村经济发展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包括贴现储蓄、累进利率储蓄、购房、买车、养老等专项储蓄以及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流动资金可循环贷款、县域个人自建房贷款和公务员、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等县域高端个人客户信用贷款、票据质押贷款、个人农机按揭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农户担保基金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新农村民居建设贷款(用于农民自建房或购房的专项贷款)、整贷零偿贷款、创业贷款、可循环使用贷款、贸易融资、代理新农保、新农合等农村支付产品等。积极尝试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抵押贷款,盘活农村处于休眠状态的庞大资本。由当地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办理评估和抵押登记,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设立土地流转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补偿分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抵押土地经营权资产追偿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风险。在贷款方式上,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业协会(合作社、基金)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业担保公司”等模式。此外,尝试推行土地证券化。由政府发行特定区域“土地债券”,以此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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