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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镇江分行清收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委托资产纪实

从0估值到900万的飞跃
时间:2012-10-25 17:00:12  来源: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农行镇江分行  作者:解志忠 卢俊

     “钱到账了,900万元全部到账了”,2012年9月19日下午,农行镇江分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张成和总经理办公桌上的电话响了,话筒里传来了该部管户经理小梅的报喜电话。刹那间,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响起一片欢呼声,大家兴高采烈,相互击掌庆贺。今年以来,农行镇江分行在上级行的正确领导下,迎难而上,巧妙运用“人格混同”法律,灵活运用减免息清收政策,全额收回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万元(含2005年另案诉讼的100万元)及垫付诉讼费用95227.33元(含2005年另案诉讼的43815.83元),取得了2012年委托资产清收攻坚战的胜利,谱写了特殊资产经营业务的新篇章。

    山重水复疑无路

   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结欠的900万元贷款系1998年从镇江市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农行的专项贷款,其中300万元划转农行后于1999年办理了转贷手续,由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600万元贷款由镇江市银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其0估值的理由比较充足。

    一是债务关联人名称“人格混同”,偿债责任难落实。借款人镇江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保证人镇江市银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姚某。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镇江市银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姚某,造成企业名称“人格混同”,对各债务关联人偿债责任一时难以落实。

    二是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已关停多年,营业执照均被扬中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已丧失。

    三是抵押设备早在剥离前就已灭失,抵押担保的第二还款来源丧失。抵押设备主要是剪板机、压力机、液压板料折弯机等共74台,均为1996年至1997年期间购置的专用设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2005年被企业私自处置。

    四是早年诉讼执行已程序终结。2005年1月,镇江市分行营业部对借款人部分贷款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胜诉后,该行于2005年9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已关停多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06年12月19日下达了(2005)镇执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执行程序终结。自法院下达执行程序终结裁定后,农行管户经理已换了3个,但历年的内部估值均为0。

     柳暗花明又一村

     俗话说:事在人为,贵在以恒。面对如此窘境,历届的清收人员都感到黔驴计穷,清收无方。但该笔不良资产移交市分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集中清收管理后,该部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对借款人及保证人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从中发现借款人及保证人虽然关停,但其原经营场地仍有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银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带有“银佳”字样的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且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均为姚某同一人,这些公司与原借款人及保证人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人格混合”的可能。故该行拟通过“人格混同”起诉,依法追究借款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此次诉讼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大,且涉及的“人格混同”又是该行从未涉及的陌生领域,该行多方征求镇江律师界各知名律师的观点,跟他们交换意见,寻求帮助,大部分律师在听取介绍及查阅档案资料后,均表示无能为力或没有信心。但该行没有放弃,最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镇江分所的主任律师李某表示他正在对法律规定的“人格混同”进行学术研究,愿意代理此案。该行报经省分行审批后,外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镇江分所李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对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积欠贷款本息进行诉讼清收。

    1、缜密调查,掌握有利于诉讼清收的关键信息。在未诉讼之前,该行即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法院认为全部收回贷款本金的可能性不大。外聘律师经过大量调查之后认为,借款人及保证人与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银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理论上完全符合“人格混同”的概念,对代理此案的诉讼、执行表现出较强信心。根据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调查,发现其出资和验资环节存在瑕疵,缺乏佐证材料,决定将扬中市审计局、扬中市财政局及扬中市商务局均列为被告。

    2、敢于动真碰硬,清收工作化被动变主动。2011年5月,该行对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积欠贷款本息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为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将借款人、保证人、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银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姚某等15个主体作为本案被告,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其他被告对全部或部分诉讼标的承担连带责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分别于2011年7月28日、2011年9月21日及2011年10月10日三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各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借款人、保证人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银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姚某,诉讼初期,姚某毫无还款意愿,但此次诉讼,该行将扬中市审计局、扬中市财政局及扬中市商务局均列为被告,要求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上被告均为扬中市政府部门,对自已被列为被告深感惊讶与不安,纷纷指责姚某,并向其施加压力,要求其妥善解决与农行的贷款纠纷,同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多次出面协调,要求姚某与农行协商解决。另外,姚某系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镇江银佳消防”结欠的不良贷款已严重影响了姚某本人及公司的对外信誉,增加了其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这也让姚某十分苦恼。姚某终于醒悟到解决农行债务的必要性,于是主动与农行协商,经过多次谈判,最终达成还本免息方案。今年9月中旬,姚某通过向其他银行贷款、职工内部集资及向业务单位借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以关联企业中实力最强的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实际还款人,一次性归还镇江市银佳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农行的9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关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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