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预防妨害信用卡管理进行恶意透支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近日,南京市法院系统召集工行、中行等商业银行召开工作研讨会,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预防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展开了深度合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解释施行以后,司法机关加大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的打击力度,恶意透支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通过对已发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分析,结合该类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如何完善加强监督管理机制,防微杜渐,给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会上,营业部代表就该行信用卡管理规定、pos机商户日常跟踪、异常交易识别等情况作了全面介绍,并与参会同行对持卡人准入、日常管理、系统监控等风险防控措施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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