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上收网点型支行及以下经营机构的承兑业务经营权。
二是上收承兑业务授信及支用审批权。全额覆盖的承兑业务全部集中由市分行审批。 三是加强人员配备。各承兑业务经营机构均配备2名以上专职客户经理,其他岗位设专岗专人,且所有人员均持有相应岗位考试合格证书。
四是实行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保管报备制度。会计部门核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保有量,经办行保有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仅限于办理100%保证金的承兑业务。
五是加强对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的审核。重点审核原票的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确保所办的承兑业务均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是严格承兑业务解付管理。实行双人审验制度,认真审核解付票据及质票承兑的原票的真实性。
七是严格执行质票业务管理。质票承兑业务由双人信贷审核、双人票据审核后,上报省分行申报核准后办理;停办质票贷款、信用证以及保函等其他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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