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各级管理者内控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构建优秀分行,延安分行结合实际情况,经分行内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出了《延安分行管理人员内控案防履职问责暂行规定》。
一、明确问责原则。即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尽职免责原则。
二、明确分行部室经理、支行长行长、分理处主任内控案防职责。分行部室经理为本部门内控案防第一责任人,在全面履行各项内控案防基本职责的同时,根据内控案防工作有关办法要求,还应重点履行好本单位内控案防管理职责:
三、实行严格问责。管理人员未履行内控案防工作职责、未完成年度内控案防目标任务的,或分管的部门、机构、专业因违规行为,均应当予以问责。问责的方式可以是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约见谈话;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降职;责成引咎辞职或免职;给予行政处分。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已调岗、离任或退休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问责处理。
四、严肃问责纪律。对管理人员的问责由分行党委、纪委负责发起,指定相关部门实施。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责决定做出后,由分行党委、纪委指定相关部门对被问责人下达《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或上级纪委监察室、内控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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