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建行衡阳衡山支行收到总行的核销批复和省行的拨备资金,对湖南某投资公司341.9万元损失类贷款进行核销账户处理,至此,该公司790万元的不良贷款成功处置,其中现金回收448.1万元,核销下账341.9万元,为该行“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年”活动又添上了浓彩重墨的一笔。
2009年3月末,该公司在经办行贷款余额79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五级分类为可疑;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90万元,五级分类为可疑。公司因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已丧失还款能力。贷款到期后,经办行加大了催收力度,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为了维护建行合法权益,于2009年7月28日将该公司及法人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依法收贷。2009年11月9日法院以(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必须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分行及经办行多次进行了催收,被告一直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约还款,经办行于2009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对抵押物(土地)及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处置。市中院委托衡阳某评估公司对该公司土地和房屋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1,652,578.34元。2010年6月1日,市中院委托衡阳市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由于该公司属改制企业,公司拖欠改制职工的集资款达141万元之多,常有职工到政府闹事;同时公司所欠外债太多,当地法院受理该公司的被诉案件达二十三件之多,再加上公司土地和房屋所处位置偏僻,升值空间不大,经过两次拍卖后无人问津。为了不使拍卖流拍,衡阳市分行多位行领导数次亲临衡山县,一方面请求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建行对抵押物的依法处置并减免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跟建行的一些客户接触,要求他们支持建行工作。第三次拍卖最终由经办行一客户唐某以746万元竞得。2010年12月20 日,市中院以(2010)衡中法执字第2-3号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该公司被拍卖的土地房产归买受人唐某所有。由于法院处置的是该公司的所有财产,而建行抵押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为了不使建行的利益蒙受损失,在拍卖款分配的问题上,市行保全部、合规部的同志与经办行领导多次往返于市中院和衡山法院进行协调,最终建行优先受偿4,480,75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下达终结执行裁定。2010年12月30日,现金回收4,480,751.00元,2011年5月向上级行申报核销341.9万元,6月20日总行批复同意核销下账。
该笔不良贷款的成功处置得到了总行、省行和市中院的大力支持,相关责任人做了大量艰辛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分行主管行长与保全部和经办行的相关同志一道,周旋于公司、法人、买受人、法院和评估拍卖公司之间,寻找合适的买受人、与评估、拍卖公司商谈减免相关费用、与法院力争优先受偿分配权等,十几个来来回回,终于修成正果。在处置该笔“钉子户”不良资产过程中,有这样一个体会:只要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付出超常的艰辛劳动,各种困难和阻力都会突破,再大再深的“钉子”我们都能把它拔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