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近日,长治分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规定经办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我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机构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制定此办法,进一步保障了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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