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颁布实施以来,怀化分行针对新法规、新要求,以落实组织管理机构、修改合同文本、强化资金用途审核、合理疏导客户等系列措施执行贷款新规,执行效能初步显现。自去年以来,该行新增公司类贷款255笔,金额28.5亿元,落实贷款受托支付走款82.37%,位居湖南省工行系统第一,被当地银监部门推介。
一、高位推动,形成共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三法一指引”下达后,该行专题召开了全市行长会议,明示:“不管新规推出后同业的执行情况怎样、严格执行新规对业务发展的影响怎样,工行作为一家负责任、规范的上市银行,都要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到位”。明确要求各级部门迅速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贯彻落实新规,为落实新规确立了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该行行领导亲自主持内部专题培训会等会议,并在会上发言,一再强调严格执行“三法一指引”的重要性。明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其关于信贷资金支付方面的规定就是高压线,决不能触碰,否则,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二)开展理论培训。号召全行员工加强对银监新规的学习与宣传。该行举办参与人数上百人的专题培训两次,并邀请怀化市银监局领导授课讲话,反复学习银监会和总行关于信贷资金支付管理方面的新文件新办法,反响热烈,收效良好。市分行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等部室还组织支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专题学习具体流程和办法,并对实际业务操作进行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切实增强了全行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重视度,使全行员工自觉宣传和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制订管理细则。为在制度和执行程序上更好的贯彻实施“三法一指引”,在加强学习的同时,怀化分行也制定了《关于规范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管理的紧急通知》,针对“三法一指引”的内容和上级行各项规定,制定了行内具体实施细则,对业务部门具体流程进行了严格要求。
二、优化流程,规范行为。
(一)优化审批流程。为严格“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形式审核,确保新规执行到位,市分行在审批环节上实行放款和使用监督分离,专门安排专岗专人负责信贷资金使用的签字审查。同时,统一对信贷资金支付进行审查把关,原则上要求所有的信贷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受托支付要求进行流程操作,即使特殊情况信贷资金需自主支付的,也要求按受托支付方式对资金用途进行管理。
(二)严控资金流向。对不同用途的项目贷款,该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支付管理,直接受托支付给交易对手,或审核后通过用款人、代理行、银团结算经办行及时支付到交易对手,从而有效控制资金流向。如:怀化沅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口水电站”银团贷款项目,怀化分行为参贷行之一,2010年内累计发放银团贷款9笔2.56亿元,均通过审查审批部门逐笔审核,受托支付到交易对手。
(三)赢得客户支持。对客户进行积极疏导和解释,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引导客户理解和支持新规。如: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因接受下游客户国内信用证,一直在怀化分行办理低风险的卖方融资贷款业务。新规执行后,企业对某些规定理解不够,认为办理的是低风险业务,“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要求应该没那么严。通过积极引导客户理解新政策措施、耐心做客户思想工作,客户逐渐接受了新规的程序要求。2010年内累计为该客户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5.4亿元,受托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2011年以后办理的信贷业务全部实现了受托支付。
三、加强监测,全程管控。
为全面贯彻“三法一指引”,该行迅速按照工总行先后更新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备用借款合同》、《小企业借款合同》等合同文本,及新增的《委托支付协议》等受托支付方面的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中执行“三法一指引”进行了详细设置。要求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要求:
(一)尽职调查环节:尽职调查人员应结合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具体的贷款业务品种,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提出意见。
(二)贷时审查环节:审查审批人员应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反映的市场竞争、客户及业务的风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标准。提款审核人员应对借款人提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借款人所提款项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三)贷后管理环节:贷后管理环节:在贷后管理中,信贷管理部门要依据“三法一指引”严格核实信贷资金流向,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严禁“化整为零”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考核督促,强力推进。
(一)制定明确的处罚细则。该行通过《关于规范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对新规在业务部门的具体执行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对违反“三法一指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和警示,并制定了“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一系列详细的处罚制度和措施。
(二)合理处理营销和监督管理的关系。对违规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制”,规定:凡是部门因发生违反新规而受到处罚的,无论所在部门营销业绩如何,全年绩效考核分数都是“零”。合理处理营销和监管的关系,将新规执行放在第一位,要求营销部门不能因为发展业务放松警惕、人为降低门槛,必须严格按照新规要求操作业务,将规范化管理作为促进营销工作的一个良好机会。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