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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重视业务法律关系前后一致性工作

时间:2010-06-21 11:04:04  来源:  作者:王惠敏

 

银行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出现一笔业务的法律主体前后出现变动的情况。如在机构职能内部调整时,某些业务前期协议由支行经办,以支行名义出具,后期在业务上移调整后,相关合同又以上级行名义签订;又如某些业务是由于客户的坚持,如在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时,客户出于提高自身履约能力证明力的考虑,要求保函以上级行名义出具,而之前的保函申请书等配套协议已由支行受理。这时,一笔业务中的法律主体就会出现前后不一致,使原本紧密关联的法律关系脱节,容易形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建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高度重视业务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前后一致性问题,要求对同笔业务应注意保持从开始签约服务到最后核算服务、主合同与从合同、基础协议与配套协议中业务法律主体的一致性,避免尽量出现相关法律性文件的银行签章主体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一是对于已经签订基础合同的的信贷业务,注意在后续放款及相关配套协议仍由支行签订并经办,尽量避免相关法律性文件银行签章主体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二是对于不可避免形成的业务签约法律主体与会计核算服务主体的不一致的情况(如以上级行名义放款,但相关放贷、对帐等会计核算手续仍在支行办理,由支行签章出具相应票据的情形),在上级行签订放款合同时,注意在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中明确该笔业务相关法律主体特殊性的情形表述,理顺其中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责任承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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