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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六项注意”把控银行询证函风险

时间:2010-06-13 15:08:38  来源:  作者:王惠敏

 

银行经常会遇到开户单位要求出具银行询证函的情况,尤其是客户在季度末、年初编制会计年报时或客户被审计时,为了落实对其有关资金情况的核实,开户单位会要求银行协助对其存款、贷款等相关事项进行询证证明。在日常工作中,建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在受理询证函业务时,充分重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热情接待客户,满足客户需求。尤其是对于客户自己提供的询证函文本,该部相关人员注意认真审核,如实出具,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该部要求经办人员要对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严禁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证明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证明。该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损失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见,银行要对询证函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接受询证后,应认真审核询证函内容并出具意见,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把握、据实出具,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注意询证函内容的认真审查、全面准确表述。一是审查询证函抬头的银行名称、开户单位的名称是否准确,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使用全称,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同时注意审查帐户情况,应与在银行开户的实际情况表述一致;二是注意资金数额应用大写表述,明确人民币单位;三是落款处申请人应为客户公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四是询证函中的空格应做相应处理,划去或填写“无内容”;五是明确具体的截止日期准确到最后一笔或明确出具时点,以防出具后当日客户的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形成不实出具的情况;六是相关存款、贷款、抵押、保证等情况表述应全面、准确,与实际一致,避免简单表述、部分表述而引起歧义,承担不实出具的责任。
三、注意询证函应以开户客户的名义进行。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询证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以自己名义提出询证要求。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查询存款职能,银行无协助义务,否则银行可能会因未尽到保密义务而承担相关责任。
 
四、出具银行应注意做好对相关情况的明确说明。明确该询证对询证之前和之后的情况变化不承担责任,声明该询证只用于特定用途,不作为担保或其他事项的证明、对询证函使用的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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